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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邢政[2007]30号)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按照《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22号)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各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拟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
  1.市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冀政〔2007〕9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冀政〔2007〕95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转让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3.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邢政〔2006〕13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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