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按照《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22号)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各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拟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
1.市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冀政〔2007〕9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冀政〔2007〕95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2007年8月10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转让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3.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邢政〔2006〕13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