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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邢政[2007]30号)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并于下年度初将保障资金划转至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四)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的动态化管理机制。对经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并逐个家庭建立档案。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在市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办事处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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