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邢政〔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2007年,要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为了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采取与经济适用住房一致的货币补贴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最高50平方米,最低3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场住房租赁情况核定一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