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七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施工设备进行登记保存,或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对其实施停电、停水,制止其违法行为;对强行施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
  第四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阻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规划审批程序,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受理和办理各种规划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17日印发的《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