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将相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的土地(含滨河道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环卫设施等用地)同时划入建设单位征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微波通讯通道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空间、环境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退离道路红线。新建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医院、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防空、抗震、通讯、卫生、绿化、管线铺设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力求美观、大方、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感。
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准设置室外楼梯、化粪池和垃圾道;住宅楼不得临街设置楼梯口;临街门脸、阳台不得向外延伸;临街围墙宜选用栅栏、绿篱或透景围墙。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注意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凡是确定为历史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随意拆建或改造,确需拆建或改造的,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进行地下埋设,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同沟铺设。新建桥涵、隧道须按规划要求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现有架空明线应逐步纳入地下埋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施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