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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条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气、供暖、排水等管线应埋入地下;有关设施须按指定位置设置,用于设施保护的建筑须进行美化包装。市政公用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用地选址,须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核准、备案)手续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应当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堤坝、永久性测量标志、电力设施保护区、邮电通讯线路、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用地、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和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区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有的土地进行建设。不得圈压消防设施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确须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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