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排水、排污和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等要求;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四)保护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五)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功能、科学布局、合理使用土地,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须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体系、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建筑色调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用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等名称,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规范化处理并经人民政府审定的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照下列规定:
(一)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邢台市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县(市)城区的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