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5号)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界定;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界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市情,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科学布置、完善功能,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实行统一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实地调查、科学预测、技术经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