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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八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标高的高差(单位:m)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1.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7
大于5.0,小于、等于9.00.5
大于9.0,小于、等于12.00.3
大于120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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