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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FAR每提供1m2 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小于10.8
大于、等于1,小于21
大于、等于2,小于41.5
大于、等于4,小于62.0
大于、等于62.5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 ),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 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 60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朝  向间    距
第一类控制区第二类控制区第三类控制区
150<a≤300L≥1.32hL≥1.4hL≥1.35h
300<a≤450L≥1.17hL≥1.24hL≥1.2h
450<a≤600L≥1.32hL≥1.4hL≥1.3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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