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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修改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保持其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整洁、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
  第三条 门前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单位的门前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冬季扫雪范围是本单位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
  (二)门前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责任制的监督、协调、检查、评比、执法等工作。
  市爱卫办、市文明办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搞好住宅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市容秩序。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门前责任制的实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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