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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四条 利用机动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车身两侧,不能遮挡车窗,并符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利用照明电杆或电力杆等电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电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
  (二)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应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箱广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三米,面积不得大于两平方米;
  (四)便道灯箱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一米;
  (五)灯箱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一百二十瓦。
  第十六条 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时限内设置。
  第十七条 以工商部门注册或上级部门下达单位名称设置门店牌匾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牌匾。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二)写字楼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三)牌匾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上方,楼房牌匾上部应与二楼窗台下沿平齐,平房牌匾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除特殊规定外,牌匾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长度与门面长度一致,厚度不超过零点二米。
  (四)相邻两户牌匾设置应当无间隙,并在同一平面,外观平齐,底边封口
  (五)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应按照本规范设置,必要时可参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二至五年,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
  (一)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五年;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二)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三)各种异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两年。
  施工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与施工期限相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三天。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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