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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7〕第4号)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七年十月八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机动车辆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一)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安全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置;
  (二)应当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
  (三)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
  (四)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应当按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灯光。
  第五条 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风貌建筑保护区、风貌建筑及保护性、标志性建筑;
  (四)异型楼顶或坡屋顶;
  (五)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六)沿街商铺门窗;
  (七)各类涵洞内、桥梁下。
  第六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一)外环线以内区域大型占地广告;
  (二)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及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各类广告;
  (三)中心城区主干道路两侧绿地及隔离带内占地经营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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