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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对鉴定试卷的管理、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备料清单检查技能操作考核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工具、量具的规格、精度、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实际参加鉴定的人数进行清点,核查准考证等证件。对考试、考核进行全过程观察和监督,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执行相关守则情况;

  (五)检查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回收、封存试卷的情况,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质量督导人员在以上鉴定工作实施督导过程中,对于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要求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予以制止,但原则上不得干预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考评人员或考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考场管理混乱、多数考生作弊、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与考生集体作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质量督导人员需将现场督查的各个项目、情况、处理方式和结果等,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记录表》,签署姓名后向委派任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第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施经常性质量监督时,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派的具体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中各环节的履行情况,查看有关档案、表格、资料、试卷,检查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抽查申报人员资格材料,检查资格审核的准确度;

  (三)抽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记录,检查证书的管理与核发情况;

  (四)检查鉴定所的鉴定设备、场地情况;

  (五)抽查鉴定收费、使用情况;

  (六)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成绩复核。

  质量督导人员完成经常性督导任务后,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向委派任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督导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业务知识;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敬业务实;

  (三)清正廉洁、依法督导、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得收取督导对象的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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