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扩权县职能与其一致,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督导要求,建设并管理质量督导员队伍。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能是: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程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下一级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能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所及相应考核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七条 质量督导人员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行委派制。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质量督导人员的职责分工,从取得相应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并分别代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派时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书》,明确督导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实施质量督导工作:
省级质量督导员负责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现场督查,对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实施督查,对省劳动保障厅受理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可同时承担质量督导员的职责。
质量督导员负责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现场督查,对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时,应完成下列督查内容:
(一)按照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考场规则对实施鉴定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酌情要求鉴定机构及时予以完善,对一时无法完善并且严重影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取消鉴定;
(二)按照监考人员配备标准及实行回避制度的要求,检查监考人员的配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