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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质量督导人员的队伍建设和管理。职业鉴定质量督导人员是实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主体,提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业务能力,是保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条件,并将是否具备为人正派的品质、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作为必备的条件,着手物色、选拔质量督导人员人选。省厅拟于6月份举办首期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班,对培训后资格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并从中确定省级质量督导员人选。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内容,加强对质量督导员的管理,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业务精、作风正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附件:《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情况、实施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鉴定现场督查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我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派,具体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省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制定实施办法,统筹规划全省质量督导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建设并管理省级质量督导员队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有关技术方法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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