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12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尽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的重要性。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已累计鉴定145.38万人,合格发证133.77万人。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客观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的主要形式,在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日趋完善,劳动力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对拓宽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是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建立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把提高鉴定质量抓出实效。
二、努力实现鉴定质量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实施办法》对质量督导的依据标准、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规范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在启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范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力争使我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出实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质量督导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委派质量督导人员,下达《质量督导员委派任务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对质量督导人员反馈的督导情况表认真进行审核、归档,并妥善保管,作为考核、评价各鉴定机构的依据。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督导任务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正确行使督导权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实施鉴定现场督查的质量督导人员,要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对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记录表》,如实反映鉴定考核的实际情况;对在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敢于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敢于提出批评和制止意见,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