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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市申请课题每类控制在3个以内。申报课题经省审核确定后发布,由各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执行。课题目录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八条 经省审核确定的课题为劳动保障研究厅级课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全省重大课题和确定为省重点的课题,其余课题由呈报市劳动保障局或省直部门管理。

  第九条 全省重大课题实行省市联合攻关或委托研究。省每年确定3-5个重点课题,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被确定为省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创造条件,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对各市和省直部门管理的课题,阶段性成果质量较高的,经省认定,可纳入省重点课题管理。

第四章 结题

  第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提交结题报告,按照申报程序报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第十二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文字不得少于10000字。

  第十三条 申请结题的成果一式3份,并附课题简介,课题简介不超过5000字。课题成果和课题简介用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全省劳动保障研究课题成果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

  第十五条 课题成果由省劳动保障厅聘请劳动保障研究专家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类别课题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数量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评审原则:

  1、是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党和政府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2、对解决我省劳动保障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为劳动保障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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