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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145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将我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干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和中共河北省委干教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的若干意见》努力提高劳动保障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防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办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厅属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建立并实行办班计划申报制度,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出次年上半年、五月十日前提出下半年业务培训计划,送厅干教处审核。各办班单位提交的办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参训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等。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不允许办班。

  第二条 为避免多头办班,重复办班,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培训班要尽量采取联合办班的形式,减少办班次数。充分利用厅内培训资源,暑期办班原则上在北戴河省厅培训中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省外办班,特殊情况需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三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根据业务需要以提高参训人员的业务水平、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为根本出发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尤其涉及系统外参训人员更要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班单位应聘请系统内资深业务骨干、院校副高职以上专家教授和政府部门的领导授课。

  第五条 各办班单位、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办班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全面客观地纪录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出勤、遵守纪律等,培训结束后及时向学员所在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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