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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监察。初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三)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提升诚信等级。

  (四)被评定为C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并安排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巡视监察,加强对其守法诚信教育,指导其依法规范劳动保障行为,尽快提升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实行用人单位申报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申请评定守法诚信A类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推荐符合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评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公示前,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意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通报政府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加快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记录和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监察执法中,注意收集和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信息,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守法诚信基础数据,为公正客观评价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保证全省统一评价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增加其它评价指标。具体指标的采用应当符合“诚信河北”和“金保工程”有关信息数据标准化的要求,保证评价结果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附件4:
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铁栓

  副组长:刘建平

  成 员:李士录 赵志岚 张秀敏 刘 跃 李元河

  王 奇 刘双元 李青海 王浩旭 张培君

  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处,刘建平兼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处室设立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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