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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对年内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或改正后又出现违法行为的;

  2.未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3.年内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投诉举报案件2起以上或者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4.拒绝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或未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1.非法使用童工的;

  2.无故拖欠工资引发影响公共社会秩序群体性事件的;

  3.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较重(6个月以上)的;

  4.虚报劳动保障情况骗取诚信等级或示范单位称号的;

  5.拒绝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一)A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受到行政处罚的,从受处罚时降为B级;

  (二)A级或B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当年降为C级;

  (三)B级或C级用人单位,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的,次年分别评定为A级或B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方法。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的确定,由同级守法诚信评价机构讨论决定,每年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信息为主,结合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监察执法情况,提出初评意见,在讨论前事先通报各组成人员。各业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涉及守法诚信评价内容的,按照各自管理职责,由相关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被评定为A级或获得示范单位称号的,应当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被评定为B级、C级的,不予公布。

  (一)被授予省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监察;被设区市授予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两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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