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用人单位认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对所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
(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
(六)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标准。用人单位符合下列评价标准的,分别评定为A、B、C三个等级。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级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河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级:
1.连续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2.连续两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经查实未构成违法行为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未发现严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级:
1.两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2.一年内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一次,并能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依法改正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