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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24号)


厅内各处室(单位):

  为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法(暂行)

  为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9号),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我厅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则、细则、规定、决定等;

  (二)我厅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等。

  我厅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领导讲话、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我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办法、规定、决定等代拟稿报出前参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政策法规处是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责任处室,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对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负责我厅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征求有关处室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后,连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等和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征求意见情况要列成表格(附件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表》。政策法规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厅领导同意,审核时间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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