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21号)
厅内各处室(单位):
为作好我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了作好我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我厅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出被起诉或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务机构)具体承办应诉、答辩工作。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签收对我厅的行政诉讼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作好登记并及时报告厅领导。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复议申请书副本报请厅领导批准后转相关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应当立即着手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材料和行政应诉、复议答辩需要的证据,会同政策法规处开展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和业务机构共同研究提出代表厅长行政应诉或复议答辩的委托代理人选,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由业务机构指派一名处级干部承担,也可聘请律师或委派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书由业务机构填写并报厅长签批。
第七条 答辩状或复议答辩书由业务机构拟写,在3日内连同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依据材料一并交政策法规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