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004年6月28日以冀劳社[2004]5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的或作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决定,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