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004年6月28日以冀劳社[2004]5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遵循“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公示。

  行政许可受理人接到举报后,将有关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由其及时对所反映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

  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

  举报案件处理人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五条 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实施检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七条 各检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实施检查工作原则上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