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放弃和撤回听证。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撤回听证申请后不得再次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出听证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本厅法制机构的主管领导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厅领导决定,记录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该项许可的有关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核对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和有关听证参与人的身份;
(三)宣布听证人员组成,交代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五)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当事人辩论;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传唤、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