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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


  (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

  第九条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并建立受理档案。

  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交给申请人,并在当日将许可决定和全部材料归档。

  第十条 对于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依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全部理由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出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的地方加戳说明,更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工作人员因为申请事项复杂无法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即时研究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十三条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应根据情况查验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及相关交费证明;如受理通知书遗失,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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