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
(2004年6月28日以冀劳社[2004]5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受理、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实行窗口服务的办法。
本机关办公大楼一楼门厅设立“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引导公示栏”,示明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处房间位置、办理、受理人姓名、电话,监督人姓名、电话。在每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全程接待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和咨询。
第三条 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由担负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指派专人值守,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工作。
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公示生效的原则。
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 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接受监督,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三)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及时转入办理程序;
(四)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五)需要同行政许可申请人联系的其他事项;
(六)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实施分档管理。
第八条 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