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加强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本厅内设机构应当在该机构承担的具体业务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本厅应当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厅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本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厅指导被许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监督被许可人依照制度进行自查,督促被许可人将重要工作自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厅建立《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由本厅制定的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制度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要规则。
其它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与本办法一并公示、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厅制订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单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人有效证照及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目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对提供的下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