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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应当兼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省厅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本厅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厅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厅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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