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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第十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决定受量。

  第十一条 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该许可事项的办理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即时作出。

  第十六条 受理人因为申请事项复杂无法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即时通知办理人,研究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人应当将申请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材料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材料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制作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一式三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受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决定受理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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