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冀劳社[2004]53号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 本厅应当通过机关网站、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现场办理等适当方式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填写有明确法定身份的《申请单》。
第九条 接受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为机关指定的受理人,受理人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