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开辟公示栏、邮寄等手段,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四)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八)涉及听证的事项;
(九)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第六条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面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
第十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厅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布。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公示。
附件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制度(略)
附件5: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行政许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行政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材料予以公告。
第五条 利害关系人从其他途径获取有关信息并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其重大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提出。
第六条 受理行政许可机构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申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