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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已被《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停止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冀劳社[2004]53号 2004年06月28日)


厅内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www.he.lss.gov.cn)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 本厅应当通过机关网站、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现场办理等适当方式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填写有明确法定身份的《申请单》。

  第九条 接受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为机关指定的受理人,受理人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决定受量。

  第十一条 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该许可事项的办理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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