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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或委托法制机构负责人、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书记员由作出行政许可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但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除外。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厅领导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许可业务;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回避,由厅领导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

  (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五)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参加听证;

  (二)获得听证告知;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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