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或委托法制机构负责人、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书记员由作出行政许可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但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除外。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厅领导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许可业务;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回避,由厅领导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
(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五)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参加听证;
(二)获得听证告知;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