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22号)
厅内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听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我厅冀劳社[2004]53号文件中《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停止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听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业务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组织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四条 听证由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具体工作由作出行政许可的业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