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在接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之日起3日内初步审查完毕,将有关材料转送厅有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填写《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案件内部会商函》,提出案件审理会商的明确意见和理由、依据,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提出审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
集体审理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审理情况以及初步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理意见。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整理有关材料,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请主管厅领导审批。
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办案人员可以按照批准延长的时限推迟审结时间,但应当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编号、校印,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以前,办案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保密。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履行通知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10日内,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后,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和业务处室应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影响工作的,依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