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处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即向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报告。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的1日内,指定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为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
第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的,由办案人员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八条 对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逐级报请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管厅领导审批立案。
申请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复议申请的,办案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如果该规定是本厅制定的,由复议机构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送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后反馈复议机构。
(二)如果该规定是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本厅。
(三)如果该规定是由政府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再继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条 厅领导批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办案人员应当于当日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有利害关系的,要在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写明,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办案人员于当日制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