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23号)
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复议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和《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复议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和《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我厅受理和处理复议申请,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是我厅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