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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57号)


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总工会、银监分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各设区市负责本地清欠工作和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清欠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切实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工资管理机构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拖欠和清欠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和欠薪预警预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和曾发生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要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书面审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要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因追讨工资提起劳动仲裁的,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生活困难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规定免交仲裁预收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用工,严禁使用无劳务资质的“包工队”。继续下大力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对非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清理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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