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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档案统计

  (一)按照档案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档案数量统计,借阅及其效果统计,编写当年档案借阅人次,总结档案利用效果,及时收集、汇集档案利用的典型案例。

  七、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以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三)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八、保管期限

  根据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别为:永久(50年以上)、长期(50年)、短期(15年)。

  各处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

  (一)办公室

  1、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永久

  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长期

  3、其他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短期

  4、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我厅工作中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电子等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

  5、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6、本机关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

  (1)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①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声像材料永久

  ②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长期

  ③小组会议记录、参考资料短期

  (2)一般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①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重要的声像材料长期

  ②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短期

  7、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1)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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