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67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
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2、厅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在档案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各处室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经档案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