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以爱护关心学生、有助于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前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指导学校选用具有一定学识水平、懂得教育规律、工作责任感强、作风扎实正派的人员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学校要不断提高学生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指导学校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学生的自理、自律、自治能力。严禁学校以“军事化”、“封闭式”管理为名,侵犯学生人身权力或体罚学生。各学校要制定应对学生中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各类案件要及时正确处理,并报告学校审批机关,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切实改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收费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规定,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特别要着力优化寄宿制学校在学生住宿、就餐、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设备设施条件。必须实现学生住宿的单人单床,其居住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每人4M2,且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保暖、防暑等条件;学生就餐食堂应满足正常就餐需要,必须确保饮食卫生,做到饭菜可口、价格合理。要建立并不断充实图书阅览、体育活动的场所设施,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要通过优化环境,使学生在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同时,生活有序、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减少和避免校园内恶性事件的发生。
五、严肃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中的欺诈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进行认真审查和备案,严禁发布与办学条件、培训质量不符的虚假广告,严禁在广告、简章中出现分配工作、工资待遇等不实许诺的内容,对实行“免费试学”的学校,必须将相关的详细执行方案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要在招生简章中将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告知,学生入学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非法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刊播的招生广告与备案与符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与同级工商部门协商,依照《
广告法》进行查处。学生入学后自动提出退学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应予退学的,要按照《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4]7号)的相关规定退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