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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四、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明确部门分工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对法律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的协调指导作用,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发挥自身业务优势指导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使劳动争议基本上都能在基层得到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各级企业家协会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依法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影响本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确定预防、解决方案和措施;各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互通信息,齐心协力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例会制度、分析报告制度、预警预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要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对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及时邀请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处理,以尽快化解矛盾。

  五、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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