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原则上河北省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四落实。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30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2名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确有困难的,可配备兼职调解员。
三、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以县(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为依托,组成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个体协会等,在开发区、乡镇、街道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个乡镇要全部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实现乡镇区域性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逐步形成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对本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现有数量、工作现状、工作条件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2006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和调解组织工作情况列表,分别归口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表样见附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总结以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加快和谐河北建设不相适应的局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可选派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到所在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兼职,指导、帮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活动。
为妥善解决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经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协议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与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