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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28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企业家协会:

  为了适应在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要方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对加快和谐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和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要求,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谋经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推动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双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各负其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作用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各地要认真贯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1993]301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尤其要抓好改制企业和新建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已经建立企业调解组织的,要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其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因为改制而弱化的,要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起来。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要配备素质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调解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制度完善,正常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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