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3号)
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现对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已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均按每人每月增长19%的标准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标准执行;供养亲属为配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每月不足294元、子女或其他亲属调整后每月不足220元的分别按294元和220元标准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从纳入统筹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