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9号)
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切实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范围
2004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欠缴工伤保险费不超过6个月的省本级统筹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由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统筹步骤
鉴于省本级统筹单位老工伤人员多、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分两步实施:2006年底前,首先将 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一类行业企业5-10级工伤职工纳入统筹;2007年6月底前,将其余企业的5-10级工伤职工全部纳入统筹。
三、纳入统筹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由参保单位支付的,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工伤职工,其养老金、护理费不再向工伤保险基金转移,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中1-10级工伤职工(含已退休人员)从实施之日起,继续发生或旧伤复发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纳入统筹程序
(一)资格确认。对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认定和鉴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待遇复核。对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参保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省劳动保障厅"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后纳入工伤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