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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456号 2008年7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8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152mm,1份四联,无碳纸走孔式电脑票)成本价为每份0.55元;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152mm,1份四联,1本25份,无碳纸手工票)成本价为每份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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